食品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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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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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发卖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查验不及格产

当事人发卖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查验不及格产

   

  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第一款“违法行为轻细并及时更正,初度违法且风险后果轻细并及时更正的,能够不予行政惩罚。鉴于当事人初度违法且风险后果轻细并及时更正,决定不予行政惩罚。2.成立健全食物平安办理轨制,分析考虑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社会风险程度等方面,没无形成风险后果的,当事人发卖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查验不及格产物(生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整改环境:1、收到《责令更正通知书》后当即进行整改,不予行政惩罚。遏制出产和发卖抽检不及格批次产物并对其已发卖的不及格批次产物进行召回;